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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要求和省要求,进一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范围。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市级和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规范资助参保政策。一是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二是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三)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四)规范救助标准。一是基本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9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8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70%救助。二是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8900元;其他救助对象0起付。三是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四是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经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按5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
(五)全面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23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政策制度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基金统收统支。
四、解读机构及电话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电话:8715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