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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模式,增强社区工作者安心岗位的信心,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和职业荣誉感,构建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起草依据
为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及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和工作职责,为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职责提供了依据。
(二)社会工作者任用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三)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规范劳动用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部分、工龄奖励部分、职业津贴部分、学历津贴部分、岗位绩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四)社区工作者管理
各区、县(市)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的情形。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民政局,日常解读人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付炜,联系电话为8466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