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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依法保护被征收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安置补偿到位后,切实解决好个别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注销登记影响征收工作开展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22〕21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依据《土地征收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区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到位后,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注销登记,但征收范围内个别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程序。《规定》设置了嘱托注销、提供要件、实地查看、注销登记4项程序,并对履行程序时嘱托注销的前置条件,出具嘱托的主体、形式、提供的要件,查看的部门、形成的记录,注销登记的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要求。
(三)后续问题。如果出现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规定》对责任主体也进行了明确,即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451-8677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