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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3〕4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哈尔滨市灾后重建金融专项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有效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加大对受灾主体信贷支持。设立‘灾后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先向受灾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设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专项信贷资金,做到应贷尽贷。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信贷产品,合理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合理降低受灾主体贷款利率,对存量客户本息给予展期、延期以及续贷等支持,在当前利率的基础上,适度下调贷款利率”。为更好地落实该政策,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参照2022年省市稳企稳岗金融支持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实施办法》内容部分沿用了2022年省市稳企稳岗金融支持政策的条款,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驻哈金融监管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意见并予以充分吸纳。同时,依法履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程序。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落实《总体方案》相关金融政策,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在哈金融机构给予受灾涉农主体信贷支持,降低信贷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即受灾涉农主体,包括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户等,受灾涉农主体须列入当地政府受灾名单。由区、县(市)政府负责提供受灾涉农主体名单,以供银行机构、担保公司按名单开展信贷工作。
(二)明确贷款有关要求。按照每行单户原则核定风险补偿标准,贷款投放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含180天),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选择合作银行,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的方式担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对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主体,由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返还,返还的担保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三)明确风险补偿方式。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在哈银行机构、省农担公司签订《灾后重建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
(四)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金融、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的职责分工。
四、解读机构
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解读联系电话0451-8466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