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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字解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解读

日期:2024-03-06 16:13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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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提升森林火险预警监测、野外火源管理和火灾综合处置能力,全面提高森林消防队防扑火水平,确保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防火令》。

二、起草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防火令》。

三、主要内容

(一)2024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30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农事用火高发期时段和气候因子变化规律,制定了哈尔滨市森林防火期的具体时间段。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部门分工、联防联保、包片驻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奖惩责任制。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安全生产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该条有关内容。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非法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惩;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烧荒、烧秸秆、烧枝丫、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其他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探开采矿藏、公路建设和养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人员防控,并且仅限在非森林高火险期内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现场,彻底熄灭余火。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木。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当地防火检查站的防火检查;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分别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做好防扑火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充足的防扑火机具和设备,确保防扑火工作需要。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防扑火人员,航空护林站、火情观察瞭望点、防火检查站等的有关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全面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火灾“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七)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切实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解读:该条内容是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孙民

联系电话:0451—8808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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