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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有关要求,亟需出台拉动市场、刺激消费、支持房企等阶段性措施,与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做好政策衔接,持续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制定过程
《若干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发改、财政、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联合起草,期间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严格履行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机构
《若干措施》涵盖惠民及惠企两方面内容,共二十一项政策,并配套制定了实施细则。
——惠民方面
(一)支持人才购房需求。对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人才新政30条》有关条款,保持相应人才购房补贴支持力度,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3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二)鼓励外地人购买商品房。对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
(三)鼓励“卖旧买新”。对家庭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新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
(四)支持退役军人购房需求。对退役军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五)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对在本市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在9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额度300万元。
第(一)至第(五)项政策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88370807。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政策。
(七)规范推动“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八)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九)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支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第(六)至第(九)项政策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阳街132号)12329。
(十)提升存量房交易便捷度和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哈尔滨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业务发展,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试点工作。
由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住建局市场处87383342;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阳街132号)12329。
(十一)支持公寓类房屋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实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收费标准;根据公寓类房屋所在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情况,实施“一区一策”统筹安置产权人家庭适龄子女入学。
由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发展集团、国网电力哈尔滨公司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住建局供热处87383160;市教育局84631003;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道里供水分公司84805282、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道外供水分公司88365317、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南岗供水分公司53635117、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香坊供水分公司55630841、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平房供水分公司86529141、哈尔滨市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84010017、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57358910、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51721009、哈尔滨市双城区通达供排水有限公司53115466、哈尔滨市呼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57322704;国网电力哈尔滨公司:95598。
——惠企方面
(十二)聚焦规划统筹引领,着力打造高品质住宅项目。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按同等生活圈内配比商业商务,科学合理降低用地强度和容积率。对单宗商住用地面积较大的地块,可按多宗地同时供应或分期分批供应。明确新建项目车位配建标准。
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86772526、松北区资源规划局88107191。
(十三)创新居住户型设计,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确定住宅景观阳台及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规定所有开敞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按照水平投影50%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的地下空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
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86772526。
(十四)支持企业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土地证及预售许可,分期分区域进行规划核实。
由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86772526、松北区资源规划局88107191;市住建局(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84682152)、平房区住建局86501236、松北区住建局84010047、呼兰区住建局57316488、阿城区住建局53161184、双城区住建局5396500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87153311、松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84094154、呼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57365026、阿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53962923、双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83363358。
(十五)助力企业先行进场施工,有效缩短项目开盘时间。支持提前开展地块规划方案设计,支持先行进场对宗地进行现场踏查和地质勘测,对总平面图、施工图进行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支持先行进场开展土地平整、搭建围挡和施工暂设,支持项目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
由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86772526、松北区资源规划局 88107191;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处87383181、市住建局审批处87153333(市民大厦总机)转1399。
(十六)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降低企业开发投资成本。对使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结建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核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时,地下负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地下负二层出让金按5 %核定,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予核收。
(十七)科学调整商业商务配比,有效推进去库存工作。对满足相关条件的项目,允许用地单位申请适当调整居住公建比例或商业单一用途调整为兼容其他商业用途。
(十八)综合考虑新冠疫情三年的影响及我市施工期短的特点,合理调整开竣工时间,妥善解决企业违约问题。
第(十六)至第(十八)项政策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86772526。
(十九)调整合同备案管理政策。不再对撤销合同备案的次数、比例进行限制,已撤销合同备案的房源应公开对外销售。
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84682152、平房区住建局86501236、松北区住建局84010047、呼兰区住建局57316488、阿城区住建局53161184、双城区住建局53965005。
(二十)完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竣工备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接收。
由各区政府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道里区84541280、道外区88986158、南岗区82705744、香坊区87280100、平房区86501431、松北区84010090、呼兰区57321230、阿城区53722134、双城区53122820。
(二十一)加大金融对房地产行业支持力度。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
由市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说明。咨询电话:市金融服务局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处8466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