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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促进工业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参照国内其他城市政策文件,市工信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不动产中心等市直有关单位起草了《哈尔滨市关于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经过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社会各界意见,不断调整完善,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和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专业园区确定、标准及管理、工业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工业标准化厂房产权登记管理等部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的,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专业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可以实行现售。
(二)专业产业园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由各区县(市)政府批准确定,并向相应的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同时,专业园区要加强物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服务。
(三)经过确定的专业产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可办理项目现售备案。为专业产业园区提供运营服务的行政办公、商务中心、生活配套用房等附属用房不得进行销售,需由开发建设单位自持。
(四)对于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销售项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五)《指导意见》有效期五年,实施前已建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销售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解读机构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解读联系电话:8677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