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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字解读】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13 09:5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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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5号)出台时间较早,相关上位法、政策规章和市场形势均已发生变化。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2017年,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年修订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颁布的《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和2020年颁布的《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对构建信用体系,建筑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修正)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青建规字〔2020〕5号)、《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琼建管〔2022〕433号)等地信用管理先进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起草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19条。其中,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是核心内容。

(一)信用管理和评价主体

信用评价采用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评价为主、行业协会辅助的模式。行业协会主要负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信用评价范围包含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打分,年终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二)信用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为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含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劳务等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含外埠进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三)信用信息的管理

1.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表彰决定文件、通报批评文件、体系认证、荣誉证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材料。

2.信息采集与认定。信用信息从各参评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理中产生的信息中采集,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记录并共享信用信息。各参评部门依据采集、记录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对企业行为进行认定,并完成失信扣分、严重失信处理和加分确认。

3.信用修复。依据“谁扣分、谁修复”原则,由企业作为主体,向信用评价参评(信用扣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企业提供的信用修复佐证材料符合修复条件的,由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动态完成信用修复。

4.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依据“谁处罚、谁列入”原则,由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期1年。一是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1年的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移出。二是未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惩戒措施,惩戒满1年管理期限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五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信息将同步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用评价

一是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设定基本分值上限和奖励加分值上限,基本分值加上奖励加分值为评价最终得分。根据年度最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二是参照先进地区信用评价办法,对本市新设立或者初次入哈企业,且已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申领信用手册的,其信用评价起始分值为80分,目的是避免新设立或者初次入哈企业因未承揽工程,出现年度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其他企业的现象。三是设置待评价情况。考虑部分企业存在当年未承揽工程,或不在本市承揽建设项目情况,对于1年以上未更新信用档案,或者未申领信用手册的企业,按照放弃参加当年信用评价处理,其信用评价结果为待评价。四是鉴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可能随时调整,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将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更新,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并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451-87383186,0451-8738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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