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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和工作职责,为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职责提供了依据。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部分、工龄奖励部分、职业津贴部分、学历津贴部分、岗位绩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进一步优化了岗位绩效的组成和考核方式。
根据《办法》,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各区、县(市)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的情形。严禁各级机关借调、抽调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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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
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社区党组织由1名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1名专职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兼职委员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5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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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其中,薪酬等级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2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工龄奖励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
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岗位绩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为依据,总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统一汇总计分并发放绩效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9区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9县(市)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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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期:年假、婚假、丧家和产假。
在社区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社区工作者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职工法定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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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街道(乡镇)考核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重点考核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40%的权重量化计分;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按照60%权重量化计分。
参与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岗位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择优选拔等挂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仍不能胜任的。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