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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日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包含社区工作者的范围及工作职责、社区工作者任用、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社区工作者管理等主要内容。其中明确,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18名社区工作者核定,平均每25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
规范管理模式
明确社区工作者七方面工作职责
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模式,增强社区工作者安心岗位的信心,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和职业荣誉感,构建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社区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工作人员在向记者解读《办法》时表示。
《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职责包含抓好基层党建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履行社区专职网格员职责、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等7方面内容,为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职责提供了依据。
据介绍,《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均为社区专职网格员。
“4+N”结构配备
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确定
《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即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工作人员说,在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上,《办法》规范劳动用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区、县(市)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办法》同时明确规定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的情形。
6部分构成薪酬体系
9区社区工作者年终考核优秀最低工资达到4200元/月
据介绍,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部分、工龄奖励部分、职业津贴部分、学历津贴部分、岗位绩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在薪酬等级方面,薪酬等级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在工龄奖励方面,明确工龄奖励以在社区工作者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为基础,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在职业津贴方面,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在学历津贴方面,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在岗位绩效方面,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绩效奖励。9区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6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9县(市)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在特殊表彰方面,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以刚入职的社区干事为例,薪酬+等级为3700元/月,年终考核优秀绩效平均为500元/月,工资待遇即为4200元/月,如果是统招本科生还享受每月津贴100元,持助理社会工作师证每月补贴200元,这样工资待遇能够达到4500元/月,随工龄增长还会逐年提高。
据介绍,同时,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