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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教规〔2020〕3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促进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日
哈尔滨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民办普通高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正公开,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民办公办同步招生。
二、招生条件
(一)具有哈市户口或具有哈市居住证并在哈市就读的随迁子女,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含合格)。
(二)初中应届毕业生。
(三)参加由全市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录取要求。
三、招生范围
全市范围内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
四、招生计划
(一)各县(市)核定本地可报考九区民办普通高中的计划总数。各县(市)可报考九区民办普通高中的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地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取整数位,不实行四舍五入),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核定所辖民办普通高中计划。各民办普通高中向所属区教育局提出当年本校在全市招生计划(含省教育厅正式批准举办的国际课程班),各区教育局按照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和近几年实际招生情况等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各民办普通高中在各县(市)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各县(市)可报考九区民办普通高中计划的总数。招生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严禁超标准班额。
五、招生录取
(一)各区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区和各县(市)的招生,列入统一招生志愿,实行平行志愿,考生最多可填报2个志愿,志愿和录取位置设置在市重点高中(县市的县域重点高中)志愿之后,普通高中志愿之前。
(二)各区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区的录取,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录取,当录取最后一个招生计划时出现考生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将按照层级分科比对的办法确定相同成绩考生的位次后,录取位次靠前的考生。层级分科顺序:第一级为语文、数学、外语合计成绩;第二级为语文、数学合计成绩;第三级为综合(含物理、化学)成绩;第四级为道德与法治、历史合计成绩;第五级为地理、生物合计成绩;第六级为体育成绩。当六级比对全部结束后,仍存在考生总成绩和位次均相同的情况,将全部录取第六级比对后总成绩和位次均相同的考生。
各区民办普通高中在各县(市)的录取,依据当年所有报考各区民办普通高中考生的中考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报考志愿和各区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的招生计划录取。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在各县(市)的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本地可报考九区民办普通高中的计划总数,当录取最后一个招生计划时出现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录取办法录取。
六、工作流程
(一)各县(市)确定当年招生计划后,须将本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及本地可报考九区民办普通高中计划,以书面正式公函(加盖公章)分别通知各区教育局。
各区教育局须将本区各民办普通高中当年在各县(市)招生文件(含各民办普通高中当年全市招生计划、在各区招生计划、在各县(市)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以书面正式公函(加盖公章)分别通知各县(市)教育局。
(二)各县(市)教育局受理各区教育局报送的招生文件,及时向本地考生公布各区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当年的招生计划,并纳入本地报考志愿。
七、招生宣传
(一)严肃招生宣传纪律。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宣传中不能干扰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招生过程要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不得干扰或限制考生报名选校;不得以发放高额奖学金、给招生人员回扣、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个人和中介有偿招生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广告宣传。
(二)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各县(市)教育局自主确定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招生宣传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本地考生公布并及时通知各区教育局。各区民办普通高中持所属区教育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各县(市)教育局报到,按照各县(市)教育局招生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之外宣传。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区教育局须建立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承诺制度和违规招生处罚制度,审核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简章、规范招生行为,民办高中学校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及校长对本校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方式负全责。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全面监管所辖初中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及各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的招生行为,任何初中学校、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为各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宣传提供便利,一旦发现严肃查处相关负责人及当事人。
八、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各区、县(市)统一管理,招生简章(含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基本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住宿情况、公开承诺、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须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
(三)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依据中考总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和综合素质评价招生,不得招收未参加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招收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四)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黑教规〔2020〕4号)统一办理学籍,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对人籍分离的学生,涉及到的学校须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
(五)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普通高中,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酌情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对所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管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九县(市)所辖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招收本县(市)考生。
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