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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06 09:03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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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科技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科技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局内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务会审批。

第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内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政务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成员单位监察室牵头。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政务公开方式;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

第三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它政务信息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及时公开。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局政务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规范公开。各处室、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实效便民。各处室、各单位政务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各处室、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科技局内设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联系方式以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五)市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绩效跟踪等管理工作文件;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七)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八)科技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科技工作简报;

(二)政府公众信息网、科技信息网;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等;

(五)发放政务公开手册;

(六)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涉及机关内部"人、财、物"管理的以下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党组会、局务会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五)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六)局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向局内公开事项的渠道:

(一)召开局机关全体人员大会或局务会;

(二)局域网;

(三)公示;

(四)其他适当渠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程序

(一)政务事项的确定

1.信息拥有单位就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2.局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监察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领导小组或局务会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我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用途;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收到申请的局内各处室、各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电话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直接告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我局形成或掌握、且我局无权决定公开,但知道信息的拥有机关,直接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属于本处室和单位形成或掌握的,直接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局内的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按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局内各处室、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处室和单位年终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监察室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评情况通过一定渠道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科技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务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第三十条 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局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并由局务会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的;

(三)不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指南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时,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机关纪委投诉。有关处室和单位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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