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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政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市工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事业单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日常送审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各处室、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公开信息的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上一级保密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应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送审。
第八条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签批程序。因未按程序审查签批而造成泄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九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