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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
1.《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新引进博士后在站为哈市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研究内容与所在单位生产科研密切相关,符合哈尔滨市产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需求。
2.2020年《关于印发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进站博士科研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2020〕10号)和《关于印发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进站博士科研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2021〕2号)文件发布后批复设立的工作站在《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新引进博士后可以申请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贴,已领取过建设资助的工作站不再重复享受建设资助,申请标准和流程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
3.引进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二)补贴标准
1.《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新设立的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资助经费支持。
2.《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进入新设立的工作站的博士后,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和连续不超过3年3000元/月生活补贴。已享受哈尔滨市人才政策中此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及流程
1.申请材料
(1)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签订的工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博士后在站开展研究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4)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流程
设站单位申请,按属事、属地原则,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答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人社局将资金拨付各申请单位账户。如有公示期间实名举报等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参考意见,报市人社局。
二、黑龙江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
1.《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基地”),省基地新引进博士后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为“引进人员”)为哈市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研究内容与所在单位生产科研密切相关,符合哈尔滨市产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需求。
2.引进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二)补贴标准
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和连续不超过3年3000元/月生活补贴。已享受哈尔滨市人才政策中此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及流程
1.申请材料
(1)设立省基地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设省基地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的工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人员在省基地开展研究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4)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博士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流程
设省基地单位申请,按属事、属地原则,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答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人社局将资金拨付各申请单位账户。如有公示期间实名举报等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参考意见,报市人社局。
三、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及申请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生活补贴
(一)基地设立
1.设立条件
(1)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全职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科研需求。
(3)能为引进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引进人员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在职职工。
(4)有明确的引进人员计划和科研项目,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引进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2.设立流程
(1)由申报基地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按属事、属地原则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
(2)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设立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推荐报告报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答辩,确定设立的基地,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发文公布。如有公示期间实名举报等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参考意见,报市人社局。
(二)申请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1)《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新设立的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基地”),市基地新引进博士后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为“引进人员”)为哈市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研究内容与所在单位生产科研密切相关,符合哈尔滨市产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需求。
(2)《人才新政30条》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哈尔滨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经考核合格后,新引进人员可以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贴,已获得过基地建设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未获得过基地建设资助的,可以申请基地建设资助、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贴。
(3)引进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2.补贴标准
(1)《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新设立的市基地,给予20万元建设资助经费支持。
(2)《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市基地新引进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和连续不超过3年3000元/月生活补贴。已享受哈尔滨市人才政策中此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3.申请材料
(1)设市基地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的工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引进人员在市基地开展研究工作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及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博士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流程
设市基地单位申请,按属事、属地原则,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答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人社局将资金拨付各申请单位账户。如有公示期间实名举报等问题,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参考意见,报市人社局。
四、资金发放形式
工作站和省(市)基地设立后,引进人员经评审批准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以下形式发放补贴资金:
(一)建设资助
发放给设工作站和设市基地单位,三年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支付给单位。
(二)科研启动经费
发放给设工作站和省(市)基地单位,三年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支付给单位。
(三)生活补贴
发放给设工作站和省(市)基地单位,生活补贴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设工作站和省(市)基地单位要将生活补贴及时发放给个人。
五、有关要求
(一)设工作站和省(市)基地单位要充分发挥人员管理的主体作用,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和梳理报送。要加强人员的动态管理,中途退职并离开我市,应及时上报市人社局申请停止补贴发放。
(二)财政资助资金用于站(基地)建设支出和博士后和博士的项目启动支出,包括: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费、测试费、差旅费、调研及学术会议费、劳务费等。工作站和省(市)基地应按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把关。
(三)设工作站和省(市)基地单位要保证进站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督促引进人员完成所从事的科研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进站博士科研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tgflt.cn/haerbin/c107194/202304/c01_7348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