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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7
  • 主动公开
  • 哈人社发〔2024〕78号

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

日期:2024-11-07 14:15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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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地满足妇女就业需求,发挥妇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对12周岁及以下子女(包含领养)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推行工作时间、管理模式相对灵活、方便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妈妈岗”就业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妈妈岗”岗位开发力度

各区、县(市)要充分挖掘本辖区“妈妈岗”的开发潜力,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作方式,探索开设可按需请假的“弹性妈妈岗”、可自选时段的“宝妈班组”、可带回家工作的“流动妈妈岗”,积极挖掘电商运营、直播带货、文创策划等自主性高、方式灵活的“新业态妈妈岗”。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妈妈岗”用人单位及“妈妈岗”从业人员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一)提升“妈妈岗”吸引力。鼓励各区、县(市)立足育儿妇女工作实际,结合用工实际和妇女就业需求,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安置育儿妇女就业支持力度。对招用就业困难育儿妇女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将符合安置条件的育儿妇女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灵活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加大“妈妈岗”归集力度。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根据育儿妇女就业需求,梳理本地区带动妇女就业能力强、安置育儿妇女数量多的企业清单,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定期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布,为招聘求职提供指引。对纳入名录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落实社保补贴、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各类惠企补贴政策,助力企业稳岗扩岗。

(三)丰富“妈妈岗”供应渠道。要加强平台服务,通过组织专场招聘、开展直播带岗、搭建“妈妈岗”用工余缺调剂平台等方式,多渠道帮助需要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的育儿妇女实现就业。各区、县(市)要通过妇联组织及本区域女企业家协会、巾帼示范基地等社会团体挖掘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的企业,不断增加设置“妈妈岗”企业和岗位数量。发动各地手工编织协会、巧女能手传授妇女手工技能,提供居家就业便利。利用“女致富带头人培训”活动,增设电子商务、电商直播等居家创业、灵活就业课程。推进“巾帼家政进乡村(社区)”活动,对接社区、联系家政企业对业务涉及的社区居民开展“妈妈岗”技能培训,促进灵活就业。

二、加强“妈妈岗”就业服务力度

要提高社会各界对设置“妈妈岗”重要性的认识,塑造更加包容、各方支持的社会环境,为有就业需求的育儿妇女及设置“妈妈岗”用人单位提供更便利的就业服务。

(一)强化集中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探索打造集岗位收集、人员对接、技能培训、上岗推介于一体的“妈妈岗”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利用王科长服务热线、抖音直播带岗、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各级线上线下服务平台,设置“妈妈岗”服务专区,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一链式服务”。在组织召开招聘活动时,设置“妈妈岗”招聘专区,适时开展“妈妈岗”专项招聘对接活动,促进供需对接。

(二)挖掘服务需求。各区、县(市)要依托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引导辖区内符合“妈妈岗”就业条件但暂未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及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育儿妇女,符合条件的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对有就业需求的要精准开展就业援助,推送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

(三)拓展服务范围。各级妇联要依托“巾帼家政进乡村(社区)”“乡村女工匠培育”“女致富带头人培训”、发展居家就业创业等活动,为包括育儿妇女在内的城乡妇女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

(四)加强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育儿妇女,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的,提供最高3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提供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增加服务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建立“妈妈岗”车间、“妈妈岗”生产线等,张贴“妈妈岗”明显标识,建立“母婴爱心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利用市总工会“工桥通业”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岗位推荐和就业指导,提供家政类、餐饮类等社会急需缺工种就业技能岗前培训和岗位信息等就业服务。

三、加大“妈妈岗”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力度

要通过提高育儿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拓宽育儿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提升“妈妈岗”人岗匹配度。

(一)提高培训广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政策》和工作指南,完善政府补贴性培训主体目录、培训项目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清单,进一步推动培训资源向“妈妈岗”育儿妇女群体倾斜,支持“妈妈岗”育儿妇女参加就业重点群体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要围绕冰雪经济等新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领域,大力开展短平快的特色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着力推动托育、养老产业以及银发经济发展,落实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妈妈岗”育儿妇女就业技能。

(二)扩大培训覆盖面。各级人社、妇联、工会要积极沟通协调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资源,建议培训单位开展公益性培训项目,帮助更多育儿妇女参与家政服务、手工制作、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多种产业发展,在更多领域实现就业创业。

四、加强“妈妈岗”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力度

要积极保障“妈妈岗”从业人员兼顾工作和家庭,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育儿妇女在职业发展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一)明确权利义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用人单位与“妈妈岗”员工协商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护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相关事项,通过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推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以及“妈妈岗”单独权益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依据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二)加大督导力度。要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监督指导、日常巡查,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女职工权益保障执法检查,对于已发生的侵害事件,按职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法律普及。各级妇联组织面向妇女群众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妇女群众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五、加大“妈妈岗”就业模式宣传力度

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选树设置“妈妈岗”用人单位和“妈妈岗”从业人员典型,大力营造有利于“妈妈岗”就业模式推广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就业专项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公众号、视频号、社区居民微信群以及各级新闻媒体等渠道,线上线下多角度宣传“妈妈岗”就业模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推动更多育儿妇女了解“妈妈岗”,通过“妈妈岗”实现就业。妇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开设“妈妈岗:职场妈妈的温馨港湾”专题栏目。组织妇联干部、志愿者深入社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宣传“妈妈岗”相关信息。

(二)加大评优力度。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负责并择优推荐参加各类妇女工作优秀典型评选。依托系统媒体矩阵、公共招聘平台等大力宣传,选树一批“妈妈岗”设置单位和优秀员工典型。对已建立“妈妈岗”的用人单位及女性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巾帼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哈尔滨市三八红旗手(集体)等各类妇女工作优秀典型评选。

各级人社部门、妇联、工会要把推广“妈妈岗”就业模式作为支持女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政策扶持,创新激励举措。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岗位开发,优化工作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推动“妈妈岗”就业模式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总工会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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