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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主体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二、办理范围
全市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3.《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114项
四、办理条件
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编发》(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二条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水域、滩涂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五、申报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个人资料(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批准文件或相关合同;
4.测绘图。
注:上述有关证书原件核准后交申请人,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
申请表下载: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10个工作日未计入承诺时限)
八、定期检验
根据《渔业法》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的规定,不同水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不同,按不同有效期定期检验水域滩涂养殖证。
九、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窗口受理—实地踏查、审核—公示—窗口送达(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陆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wfw.hlj.gov.cn/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黑龙江政务服务网APP进行网上申报及下载表格,也可以扫描服务指南旁边的二维码关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网上申报—预审(服务告知)—现场踏查(原件核验受理)、审批—公示—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其他环节告知:本事项涉及现场踏查环节,由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处进行组织办理。
十、服务承诺
1.及时对您通过网上咨询、预约、申报、投诉等内容进行详细回复。
2.网上申报自愿选择邮寄送达,办事可实现零跑路。
3.在要件不具备审批条件前,申请人自愿承诺签字确认,可先行预审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应用范围
在水域滩涂养殖证所规定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并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十二、咨询电话
窗口总咨询电话:87153333转1132
业务咨询电话:87153333转1132
十三、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2楼B区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可乘坐2.17.21.28.101.103.108.109.115.121.62.82.86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十四、投诉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改革处:0451-8677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