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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投资服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日期:2024-11-01 14:12 来源:市企业和投资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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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安全必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局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一、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5.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6.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提供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应书面告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7.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

8.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是指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9.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存在的信息,应在经过缜密审查后,区分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信息,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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