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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按季度进行打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