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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哈尔滨市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哈尔滨市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四条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明确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451-84664443,受理各类举报事项,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政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不力,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变更、撤销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公开、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3、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受损害的;
6、未按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7、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8、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9、干扰、阻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10、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了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次要责任;
2、因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初审,批准人直接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决策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和没有提出抵制意见的负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5、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作出追究责任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局党组研究决定,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