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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19-02-09 10:05 来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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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统计数据信息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局综合处负责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负责全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根据申请方式不同,受理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每天通过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二)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提交申请的。在接收到以信函、电话、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话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受理完毕后,须根据事项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条各承办处室收到局综合处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综合处,并提出依据。

(二)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局综合处沟通,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指导和解释,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三)申请事项清晰明确且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将答复情况报局综合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综合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对方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承办处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承办处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承办处室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告知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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