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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

日期:2020-12-23 09:44 来源:市金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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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机关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范》(哈政发法字[2014]14号)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局代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或者我局及我局牵头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工信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设定超越职权或违背上级政策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事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内容和政策措施。避免设定应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内容。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上级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制发重复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部门,在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对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列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等。

第九条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的文件精神和“自我审查”的工作原则,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政府审议。由我办牵头联合多家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需由牵头起草部门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规范性文件一并会同联合发文单位会签。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织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形成经与会专家签字的咨询论证书面报告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行政诉讼(复议)、环境、经济、廉政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起草请示的同时,需同步完成代拟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文本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需按委公文制发流程,履行行文程序。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局综合处在受理规范性文件时,应认真把关,与起草部门确认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负责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拟以我办或我办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字。对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需进行修改,并再次履行公文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部门提请办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办领导签字或集体讨论。

第四章 制文与公布

第十七条 经合法性审查和办领导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办综合处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工作制度,制发文件。

第十八条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需向市政府一并报送请示、代拟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文本、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由我局或我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完成后,由局综合处负责将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文本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起草部门负责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文本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解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和“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每个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完成后,需由起草部门同步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并负责政策解读工作。

解读文本应当全面、准确、详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对以上内容,可视文件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完成的规范性文件,由局综合处负责对文件目录进行统计和汇总,并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两次将文件目录报送办综合处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于5个工作日内将已公开的解读佐证材料(网页截图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我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由起草部门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于印发之日起2日内送办综合处法制部门备案。由办综合处法制部门填写《市金融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并于15日内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系统备案。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备案要求,起草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供委法制部门完成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系统备案规范性文件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已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扫描件及电子版。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制定依据。

(五)集体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或领导批示。

(六)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的截图。

(七)有关调研及召开协调会议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按照市政府每年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考核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办综合处和法制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按时完成市政府考核工作。

起草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提供规范性文件备案所需的材料和按市政府考核要求及时向法制部门提供佐证材料。

办公室负责及时将规范性文件转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网上公布以及我办上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统计汇总等有关公文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发生规范性文件漏审和漏备问题,并按市政府考核要求及时向法制部门提供佐证材料。

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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