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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政策解读制度

日期:2020-12-23 09:44 来源:市金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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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及政策解读行为,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及政策解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哈尔滨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具体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责任人。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的方针。必须遵循“谁获取、谁负责”、“谁公开、谁发起”、“先审查、后公开”、“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局长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处室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处室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提出有关政府信息是否能够公开的初审意见。

第七条 各处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处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再交由综合处进行保密审查,分管领导签发。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处室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信息发布处室应填报《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各处室在送审信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各处室在拟制发公文过程中,要明确主动公开、已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同报批,拟不公开的,要随拟制发的公文提交文字说明,经主管主任审定后报综合处制发文件。

拟制发文件为政府政策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说明理由,

各处室上报拟制发文件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不公开说明未经主管主任审定的,综合处不予制发文件,造成的后果由拟制发文件的部门负责。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权利人意见。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以市金融局名义向市政府行文请示,或提请市政府办公厅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的处室要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政府重要政策等为重点,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全市、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十条 公开审查和不得公开的事项范围按照《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及来源,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属性,属于不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综合处对提出的政府信息属性进行复核,认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三)各主管主任对综合处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对长期开放的数据,由制作或者收集数据的处室对信息内容的来源及产生机制、开放期限等必要事项进行说明后,按照前款程序一次办理,长期有效。

第十二条 以市金融局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提出政策解读方案,准备解读材料,报办领导审签;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提出政策解读方案,准备解读材料外,报班主要领导审定,由于上报材料不齐,导致办公厅退件,产生的责任由起草部门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处移交检查处依规处理。

文件公布前,政策起草处室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发布时,综合处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文件执行处室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由综合处主管宣传工作的人员确定宣传媒体和频次。

第十三条 各处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发文审批单的公开属性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属性为不公开的,后附不公开的理由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的理由或者依据,结论或者处理意见,说明人签字和日期。

需由市政府制发文件,或者有我办印发、需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文件,起草处室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向办主任汇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提供说明,否则综合处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由于情势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由信息产生或者收集的处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各处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制作或者获取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七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我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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