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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处室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 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处室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向被考核处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
第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处室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