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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公开负面清单: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和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4.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5.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7.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8.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9.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