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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培养乡村产业振兴发展人才的办事指南(二)

日期:2024-01-19 09:07 来源:哈尔滨市惠企利民政策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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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第26条第2款“对年销售地方农产品500万元以上、销售额排名前10名的直播销售员,按年网络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地方农产品2000万元以上、销售额排名前10名的电商(直播电商)企业,按年网络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直播销售员 

1.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公民; 

(2)从事直播带货期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记录; 

(3)与本地 MCN 机构或与本地农特产品企业签约的; 

(4)年直播带货销售本地农特产品(不含退货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 

2.提供材料: 

(1)直播销售员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与本地 MCN 机构或与本地农特产品企业签约协议及年直播带货销售本地农产品销售额佐证相关材料。

(二)电商(直播电商)企业

1.申报条件:

(1)哈尔滨市辖区内注册的合法企业;

(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年直播带货或网络销售本地农特产品(不含退货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

(4)申报企业须为哈市注册并入统企业。

2.提供材料:

(1)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提供企业纳统及年直播带货销售额佐证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1.市商务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直播销售员和电商(直播电商)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通知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供申报材料。

2.市商务局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初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参与申报的企业和个人排名和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上述两项申报主体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申报,申报带货主播主体政策的,再申报企业政策,不得重复计算销售额。如重复申报,视为违规申报,取消申报资格。 

2.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直播销售员直播带货运营推广等合法的相关投入。 

附件:1.直播销售员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3.承诺书

五、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0451-86776223。

附件1:直播销售员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2: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3: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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