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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第24条第4款“放大‘奥运冠军之城’品牌效应,对在国际重要赛事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
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含亚冬运,下同)、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下同)、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和全省运动会等八大类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
三、支持标准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上获得金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运动员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运动员在青奥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运动员在全国冬运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600元奖励。
(七)运动员在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600元奖励。
(八)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获得金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银牌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铜牌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的给予700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的给予600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的给予5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的给予400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的给予300元奖励。
(九)对在全国冬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上参加团体(集体)项目获得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单项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十)运动员打破世界纪录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国冬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和全省运动会上打破全国纪录,且按规程规定计入金牌的项目,按照金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奖励名次或打破纪录的,给予其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与所培训获奖运动员相同。其中,对团体项目、集体项目,以获得奖励名次为标准,按教练员的实际人数发放培训成绩奖,但最多不超过3份。
(十二)对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普通业余体校及相关业余训练单位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2年内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青奥会、全国冬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奖励名次的,给予其输送教练员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
(十三)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总额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其中包含获得奥运会冠军、世锦赛冠军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含在不同阶段参与培训一年以上的输送教练员),具体奖励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贡献情况确定。
(十四)对获得奥运会冠军运动员的输送单位,由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重点支持,用于改善培训条件、购置训练器材等设施以及学校和后备人才基地建设。
(十五)奖励资金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支持范围
哈尔滨籍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
(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三)按照比赛通知、规程、成绩册、秩序册等材料;由市体育局负责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六、申报程序
参加大赛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申报应当在取得名次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一次性由市冬季运动项目训练中心、市夏季运动项目训练中心、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联系方式
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0451-8834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