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奖励补助申报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第四条第十六项,对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已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第四条第十六项:“对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已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60%、50%及3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修订标准并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上述项目按50%给予奖励。”
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市监规〔2021〕3号)有关规定,在标准起草单位前三名的单位中,按排名顺序,奖励比例按50%、30%、20%分配。每项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为标准前言起草单位中前三名单位。
1.资金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盖章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证明文件;
5.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证明文件;
6.主持制修订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应提供黑龙江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7.能证明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材料;
8.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9.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每年下发通知为准。
企业需按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奖励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按照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初审、汇总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完成兑现。
1.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84887942
2.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
道里区:84203675道外区:87853935
南岗区:82806006-8407香坊区:82801052
平房区:87109587松北区:84098137
呼兰区:57355927阿城市:53779006
双城市:51627921五常市:51181020
尚志市:53331637巴彦县:57522856
宾县:57997020依兰县:57222648
延寿县:53022691木兰县:57093070
通河县:57422044方正县:571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