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申报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第二条,对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快成长。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奖励条件: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2.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一)本办事指南涉及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企业已获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的,且企业获认定后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及失信行为,即具备享受奖励条件。
(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办事指南涉及奖励项目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三)拟奖励企业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和确认企业账户等基础信息,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按要求报送。
(四)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府部门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的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哈尔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五)发现下列情形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撤销奖励项目:
1.所获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的;
2.被奖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
3.被奖励企业在兑现奖金前突发重大失信行为,或者出现异常经营,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4.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奖励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对提供和确认的本项目有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按程序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获得资金的被奖励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办事指南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事指南有效期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
(十)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处
联系电话:84664354;8677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