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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见本专栏“一问一答”栏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立以下机制进行处理:
一、制定、修改省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二)项修改为:“经人民政府授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应当使用本级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批件,并报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https://www.hlj.gov.cn/hlj/c108375/202109/c00_31184263.shtml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十六条“删去《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省铁路系统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办理铁路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具体工作。”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农(牧)场,林业局(场)和”。
https://www.hlj.gov.cn/hlj/c107997/201806/c00_30645206.shtml
二、列入网上办理服务事项:黑龙江省政务网办事指南
https://www.zwfw.hlj.gov.cn/zhcx/bszn?syncItemId=53841a5e-94b1-4723-a7f7-16da26a8612e&areaCode=230000000000
三、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土地纠纷争议予以仲裁、调解或由当事人自行和解
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http://www.hrbac.org.cn/share.php?cid=57
四、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权属核查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权属核查防止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通知(哈资源规划便〔2023]595号)
http://www.tgflt.cn/haerbin/c107257/202309/c01_9323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