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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2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未批先建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7月3日以前发生,且使用集体土地并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已完成土地权属注销登记,同时符合或通过整改后符合规划、建设、环评、消防和安全等要求,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规模以上由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
(二)已纳入黑龙江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以“黑龙江省资本市场服务信息系统”为准)的拟上市企业项目;
(三)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或与其直接相关的产业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各区政府认定的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解决违法占地及建设处罚、供地方式和建设审批手续等重要堵点和问题,应当在项目主体主动申请、自愿承担违法责任的前提下,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企、从旧兼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政府是完善相关历史遗留未批先建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认定、准入、审查等工作,并及时将项目清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区分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推动工作:
(一)各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
(二)各区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亟需解决的历史遗留未批先建项目台账,并对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研究认定。涉及政府原因引起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对涉及整改的要出具整改意见,明确供地主体。
(三)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台账、处置意见和评估时点,须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资源规划部门汇总审核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符合要求或经整改符合要求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先行对项目单位接受相关处罚(处理)情况进行把关后再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其中,对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各区政府作为供地主体开展供地前期工作;对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由项目单位作为用地主体、会同各区政府开展供地前期工作。对不符合整改要求或未完成整改的项目,暂不予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处置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未批先建行为和实体,从两方面予以处罚(处理)。
(一)涉及违法占地处罚(处理)。未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旧兼从优”的原则确定;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明确罚款标准的,按原处罚决定执行,不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建筑物处置方式。市资源规划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处理)事项移交属地区政府。由各区政府按照《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哈营商发〔2023〕8号)要求,主动与市财政部门协商,按照一事一议、资产冲抵、拆除或没收等方式研究解决,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违法建筑物处置意见。
第七条 对涉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处罚(处理)的,参照现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标准执行,由区政府执法部门按照相应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行为处罚(处理)的,参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建设〔2021〕4号)有关政策执行,由区政府执法部门按照相应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涉及矿山、金属冶炼或危险品建设项目处罚(处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应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完善手续方式
第十条 各区政府违法建筑物处置意见、市资源规划部门处罚决定等履行完毕后,由项目单位持有效凭证、票据和申请等到相关部门补办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补办审批手续,可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一)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协议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履行供地程序。涉及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的评估期日及土地出让年期,按以下方式确定:
1.对违法建设开工时间早于转征或转用批准时间的,集体土地以转征后权属注销时间为准,国有农用地以转用方案批准时间为准。
2.对违法建设开工时间晚于转征后权属注销时间或转用批准时间的,以区政府或其他责任主体认定的项目实际建设时间为准。
3.土地出让年期起始时间应当按照土地出让价款评估期日确定,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具体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协议出让和租赁项目由资源规划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划拨用地项目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向项目单位核发《划拨决定书》。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缴齐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或土地取得综合成本后,可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历史遗留项目会签意见书》,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可通过会签方式签署会签意见,完善审批手续。
(三)市住建部门依据资源规划部门会签意见,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按照历史遗留未批先建项目建设时点,办理与其相对应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市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作为《历史遗留项目会签意见书》住建部门的会签依据。
(四)市住建部门依据资源规划部门会签意见,参照《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资源规划联发〔2023〕4号)确定的办理方式完善审批手续。项目单位缴纳配套费后,市住建部门签署会签意见。
(五)对涉及认定违法建设开工时间的项目,其中,责任主体为属地区政府的,由各区政府认定开工建设时间;责任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认定开工建设时间;责任主体为国有企业的,由国资部门认定开工建设时间。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方式办理,并积极探索集体土地入市路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探索性实验或推动改革创新出现的无意过失、失误和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历史遗留未批先建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如遇法律及政策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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