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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有效解决企业“办证难”的问题,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09年以来,我市在工业仓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经统计,我市主城区现符合条件的未批先建项目约
170个,用地面积约278公顷。目前,受疫情后时代经济下滑影响,企业经营资金压力较大,为争取各项扶持资金、解决融资贷款或上市需要等,企业亟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针对补办手续难题,我市着力破解违法占地及建筑物处罚、供地方式和评估时点和使用年期等重要堵点,将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和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作为重要支撑,形成了 《实施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为摸清底数、找准问题,在各区积极开展大调研工作,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深入学习北京市、深圳市、山东省、杭州市、长春市等5个外省市经验做法。市政府主管领导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研究政策依据、实施标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处罚(处里)和供地方式等,为保证《实施办法》接地气、要素全、可操作,先后两次征求各区政府和19个委办局意见,现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已分别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城环委省营商条例释义会商会审议通过,符合《省营商条例》精神和相关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16条,主要围绕适用范围、工作程序、违法处罚(处理)和完善手续等建设审批手续环节,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安排。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招商引资、规模以上、拟上市企业项目、农产品与其直接相关的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区分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最终由各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作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优化处罚(处理)方式。对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未批先建行为和实体,按照《省营商条例》“从旧兼从优”的原则,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由各区政府主动与市财政局进行协商,按照一事一议、资产冲抵、拆除或没收等方式研究解决,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违法建筑物处置意见。
(四)确定评估时点和审批方式。按照原集体土地注销时间或国有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准时间,并结合未批先建占用土地的时间,来确定评估时点和出让年期的起始时间。并针对项目类型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出让、划拨或租赁的方式,为企业办理规划、用地和建设等审批手续。
(五)完善建设审批手续方式。企业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并按约定缴齐出让价款、租金或土地取得综合成本后,可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历史遗留项目会签意见书》,建设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可通过会签方式签署会签意见,完善建设审批手续。
(六)认定违法建设项目开工时间。责任主体为属地区政府的,由各区政府认定开工建设时间;责任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认定开工建设时间;责任主体为国有企业的,由国资部门认定开工建设时间。
四、联系人联系方式
解释部门: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于骏驰,联系方式:0451-8677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