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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5/2022-00239
  • 民政、扶贫
  • 2021-02-07
  • 主动公开
  • 哈政办规〔2021〕4号
  • 现行有效
日期:2021-02-07 10: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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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保障居民“菜篮子”“米袋子”供应充足,做好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调度响应机制,密切关注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动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情况,指导市场、大型商场及时与货源地(企业)进行对接,在市场蔬菜及肉类价格长时间居高或短期大幅波动时,投放市级储备蔬菜和肉;要加强市场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等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按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并加发24元价格补贴;未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密切关注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上涨时,要及时测算困难群众生活增支情况并视情形发放一次性补助,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所需资金由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原渠道解决。

  二、及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救助金

  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抚恤补助金等救助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可在春节前发放第一季度抚恤补助金。积极开展取暖救助,及时发放困难家庭取暖补贴,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开展爱心助暖活动,为上述困难群众发放慰问金或生活物资。

  三、加大特殊群体摸排和救助力度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走访排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失能半失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高龄失能独居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坚决杜绝“漏帮”“漏保”“漏救”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大低收入家庭认定力度,及时开展医疗、取暖、住房等专项救助。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预警机制,推进民政、扶贫、教育、卫健、住建、医保和残联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全面做好信息比对与核查,重点加大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力度,了解掌握优抚对象和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健康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纳入保障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

  四、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各区县(市)要全力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工作,保证生活物资和防控物资储备,确保其得到及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大巡查频次和范围,重点巡查露天广场、地下通道、闲置房屋、银行24小时营业厅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区域和部位,及时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和滞留群众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区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宣传救助政策、发放联系卡,并公开求助方式、途径,让流浪乞讨人员知晓求助方式,主动联系救助机构。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提供线索,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接到线索后,要第一时间响应,立即派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施救,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工作人员和救助对象的个人防护。

  五、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兜底保障政策,努力降低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对患新冠肺炎的困难群众、留在本地的外地困难人员、留校困难学生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要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确认程序,依托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实施“不见面”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纳入救助范围。对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及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对受疫情影响或家庭成员不能返乡导致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要加强摸底排查、定期探视帮扶,做到妥善照顾、周到服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发低保标准15%的救助金、发放1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物资、暂缓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六、扎实做好失业人员救助帮扶

  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系列专场网络招聘活动,建立招聘信息集中发布机制,利用就业地图、零工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推送招聘信息,加大远程招聘、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开发家电维修、餐饮、家政、托老托幼等岗位,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开发消杀防疫、小区管控、人员排查、生活保障、卡点执勤等疫情防控非全日制临时社区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众就业。强化就业援助,通过精准摸排和数据比对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严格落实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补贴。

  七、妥善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安置

  各区县(市)要切实抓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需求调查评估,建立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严格落实“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精准核定救助对象,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依据受灾和困难程度区分4类救助对象,并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防止发生平均分配和救助标准“一刀切”等问题。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衔接,对冬春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形成救助合力,编密织牢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网。要做好冬春期间各类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会商研判,遇有灾害发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救灾款物保障,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报批时间、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发放进度,确保春节前救灾款物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八、全力保障特殊群体服务机构的安全运行

  进一步压实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增强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特殊群体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从严从细排查整改消防、食品卫生、供暖等各类安全隐患,严密防范火警火灾、食用不洁食物、煤气煤烟中毒和冻伤冻死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服务对象住上暖屋子、吃上可口饭菜。分区分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封闭管理的前提下,加强机构内食品物流管控、室内环境消毒、服务对象健康监测等工作。各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服务对象的照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用药就医、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营造节日氛围,鼓励服务对象家属采取视频连线等方式线上探视,开展喜闻乐见的小型活动,丰富服务对象节日生活。各区县(市)要考虑各类服务机构全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精神物质生活均受到较大影响实际,对机构所需疫情防控物资、消杀用品等给予适当补助,疫情后安排好机构人员补休工作。

  九、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把各项帮扶救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疫情影响降低,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要确保社会救助热线的畅通,明确专人值班值守,及时受理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的求助得到有效解决。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打够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资金,坚决防止出现截留、挤占和挪用民生保障资金问题,及时足额将各类救助和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上下互通、横向联动的协作机制,统筹调动和整合救助资源,努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个案。

  春节期间,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关心关爱活动,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安心过年、温暖过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5日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部门图片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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