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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特殊遗体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已废止)
哈政办规〔20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置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做好特殊遗体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遗体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殊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遗体:
(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三条 对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非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其中对经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无效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由公安机关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第四条 遗体接运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葬服务机构凭借以下手续接运遗体:
(一)对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
(二)对非正常死亡的特殊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部门出具或签注意见的相关手续接运,其中,对未知名的遗体,办案民警需出示警官证并跟随前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遗体存放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等情形的特殊遗体,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
1.对未知名遗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对身份已确定且有家属的遗体,待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遗体,通知日期以《尸体处理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殡殓手续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遗体,逾期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3.对身份已确定但无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4.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二)涉及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送至殡葬服务机构。对认领遗体后拒不处理或收到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置通知书》后30日内仍未处理遗体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送至殡葬服务机构,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三)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文书,殡葬服务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并可在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网和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未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殓手续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涉及正常死亡且逾期未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未知名遗体,公安机关应当登发认尸启事,对排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遗体在登发启事或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相应手续,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延长遗体保存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如遇极特殊情况,遗体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特殊遗体在公告期内有家属、有关单位(组织)认领,认领人或单位(组织)须凭相关法定材料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后逾期不处理遗体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家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手续,并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疾病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处理的。
第十条 特殊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生态环保安葬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特殊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置。
第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
第十三条 关于特殊遗体处置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身份不明或无家属、家属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其相关处置费用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遗体交付部门(公安、司法、卫健)按规定程序认定、核准,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后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二)对身份不明或无家属、家属不明且无交付部门的无人认领遗体,其相关处置费用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认定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三)对身份清楚,但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组织)逾期拒不缴纳遗体处置相关费用的,殡葬服务机构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追缴。对人民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责任人或单位,殡葬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财产的,殡葬服务机构可撤回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由此产生的遗体相关处置费用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认定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四)如上述特殊遗体在骨灰保留期内有家属、单位(组织)认领,遗体相关处置费用由认领者承担,已由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相应冲减同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健、司法、财政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规范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