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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解读

日期:2019-05-17 10:5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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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与可移动文物相比更具历史直观性和真实性。我市拥有不可移动文物近两千处,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千百年来这座城市的历史记忆,保护、管理、传承好这些数量众多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提升哈尔滨形象、彰显城市文化底蕴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上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尚未完全落实;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不扎实;擅自拆除、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时有发生;不可移动文物开放利用程度不高等。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解决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细化和完善上位法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政府规章。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职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保护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保护责任,同时规定,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并在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为了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办法》根据权属不同,明确了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人,同时实行保护责任人登记制度,并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晰保护责任和权利。

  (二)完善和强化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针对实际中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扎实、保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规定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细化“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管理机构或者保护责任人)的责任主体、时限、程序和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具体保护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数据库;细化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完善监管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等。

  (三)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腾退

  针对实践中有些不可移动文物面临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或者不尽修缮义务的情况,为了有效防止此类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根据《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进行收购或者征收;对国有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对承租人予以合理安置或者补偿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此外,针对有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情况,还做出了修缮费用追偿以及对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理规定。

  (四)推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程度不高、社会参与不够以及过度不当利用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文物价值,推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保护利用项目清单以供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在不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四、《办法》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文广新局进行解读;联系电话:0451-86776242。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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