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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民政规〔2021〕6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在省最低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综合考虑东北三省其他城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350元/人月,其中:中央补助450元/人月、省级补助600元/人月、市财政承担1300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50元/人月,其中:中央补助450元/人月、省级补助560元/人月、区县财政承担640元/人月。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每年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不低于我市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全护理)供养标准。
三、保障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连续就读的。
四、其他事项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保障按时发放到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核发《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孤儿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监管。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相关解读:图解《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