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部门平台>市民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 736916955/2022-011967
  • 2022-02-09
  • 主动公开
  • 现行有效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2-09 10:54 来源:市民政局

字号:

哈民政规〔2022〕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推动各项脱贫攻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细,长效巩固兜底保障成果,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民规〔2021〕11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深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契机,按照“四个不摘”工作总要求,依托“1234”工作路径,延续强化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适度拓展救助覆盖范围,创新开展救助模式,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稳步提升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兜底严密、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织密织牢脱贫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坚决守住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通过“1234”工作路径,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

(一)贯穿一条主线保持政策连续性

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纳入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在过渡期内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和实际需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等。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年的低保渐退期。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重病人员、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致力于两个目标促进社会救助不断发展

1.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探索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基本生活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对农村特困人员在均等化供养机构供养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实行供养均等化,服务一体化。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 年人覆盖面从16周岁延伸至18周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创新发展社会救助方式。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强资金救助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构建“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按照购买社会服务清单、服务标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访视照料、送医陪护、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对有需求的困难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家庭关系调适、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健全三项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帮扶

1.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基层上报、热线信访、信息共享、历史数据等方式,分级分类实行低收入人口数据采集和动态更新,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补充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监测指标,完善有关基础数据,推动医疗保障、乡村振兴、住房城乡建设、残联、教育等部门数据互通互享,精准比对,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以及其它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密切监测。

2.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坚持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重点走访未纳入低保或特困的残疾人家庭、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社区(村)网格员要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建立健全包保制度,通过情况摸排、日常走访、信息收集等工作,加强返贫致贫风险点监测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完善热线值守及群众反映事项处置流程,确保困难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3.深化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构建分层分类、梯度有效的低收入人口救助体系,根据低收入人口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救助。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因疾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它必要救助措施。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救助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四)强化四个方面增强社会救助效能

1.不断强化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及时启动低保、特困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水平。对农村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当年度考取高等院校的大专和本科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保障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就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含1-4级伤残军人、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残疾人“单人户”保障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低保金加发”执行,其它“单人户”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执行。会同发改等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2.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实施分类分档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脱贫户,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用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先行救助”“跟进救助”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政策。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集体决策等方式,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3.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家庭成员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确需要照护共同生活家庭中失能半失能成员或未成年人而不具备劳动条件的,可不计算或少计算其家庭收入。依法据实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鼓励低保对象通过就业稳定脱贫,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每年两个月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扣减。实施低保救助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进一步完善市、县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展分级分类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断拓展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加快信息核对进度,提升核对工作精准性。不得未经调查核实直接依据疑点信息调整、停止救助待遇,坚决杜绝“急刹车”“一刀切”现象。

4.提升基层服务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程序,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材料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调查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5年过渡期内,区(县、市)每年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对未纳入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信息比对和摸底排查,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周密组织实施,落实落靠各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抓好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等工作,及时查缺补漏,全面整改提升,严防“脱保”“漏保”,坚决杜绝规模性返贫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市)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要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设立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协理员等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及时将脱贫人口、帮扶监测对象等数据推送给民政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重点讲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资金发放、任务完成等情况,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矛盾。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9日


相关解读:图解《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收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小龙问答机器人 hi!我是智小龙
类似亚博的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