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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3月31日前,职工的工龄视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可按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或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缴费年限规定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办理退休当期缴费标准执行;选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缴费比例变更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时,9.5%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职工10年,灵活就业人员15年);已退休人员选择享受门诊共济保障的,9.5%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退休人员10年,灵活就业人员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办理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或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连续按月缴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差额。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补缴年限按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模式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执行9.5%缴费比例,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按照6.5%、5%、2.5%缴费比例参保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选择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仍按原缴费比例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已选择按照9.5%缴费比例参保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再进行变更。
四、服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续保手续,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服刑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服刑前已经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服刑期满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医疗保险参保形式。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优化调整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哈医保规〔2022〕4号)的政策解读 http://xxgk.harbin.gov.cn/art/2023/1/5/art_11339_1349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