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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省医保局和市政府同意,对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3月31日前,职工的工龄视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或连续按月缴费达到年限规定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二)缴费比例变更。按照9.5%缴费比例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在职人员或选择享受门诊共济保障的已退休人员,9.5%缴费比例均应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职工10年,灵活就业人员1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办理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或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连续按月缴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差额。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模式规定。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9.5%缴费比例政策执行。原按照6.5%、5%、2.5%缴费比例参保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选择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仍按原缴费比例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已选择按照9.5%缴费比例参保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再进行变更。
(四)服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参保人员监狱服刑期间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医保关系可续接,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服刑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服刑前已经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服刑期满后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医疗保险参保形式。
三、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日常解读人为待遇保障处
贾庆功,联系电话:0451-87153547。
相关文件链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文件 关于优化调整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哈医保规〔2022〕4号) http://xxgk.harbin.gov.cn/art/2023/1/5/art_13332_25545.html